原告盛a,男,汉族,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组x号。
法定代理人盛b(系原告姐姐),女,住上海市x区x镇x村x号。
被告陈a,女,汉族,住x省x市x县x镇x村x组x号。
原告盛a与被告陈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雄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a及其法定代理人盛b、被告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a诉称,原被告于200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补偿1万元。
被告陈a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过程无异议,同意离婚,并愿意补偿原告1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另查明,原告盛a系智力残疾人员,其姐盛b被指定为其法定代理人。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等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补偿原告一万元,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盛a与被告陈a的婚姻关系;
二、被告陈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盛a人民币1万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盛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雄辉
书记员夏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