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宜君县X组,现住(略),农民。
被告焦某某,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4日结婚,2007年8月5日在清涧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子焦某帆,男孩,现年4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嘴斗殴。2010年6月26日原告涉诉本院诉请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焦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双方所生子焦某帆随被告焦某某生活。
三、原告对儿子焦某帆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