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代理审判员龚俊利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