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溆浦县有色金属冶炼厂,住所地溆浦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浪,湖南怀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溆浦县泰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溆浦县X镇X村,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溆浦县有色金属冶炼厂与被告溆浦县泰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溆浦县有色金属冶炼厂未按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溆浦县有色金属冶炼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略)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