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清涧县X镇王马家圪崂村人,农民,住(略)。
全权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系原告惠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陕西丰园(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清涧县电力局。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清涧县电力局副局长,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清涧县综合办离休干部,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清涧县电力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2009年6月10日原告惠某某在山里修剪枣树时,碰及高压电线被电击伤,致原告受伤,随即原告到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治疗。后经陕西丰园(略)事务所委托,由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原告惠某某属三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涉诉本院,要求被告清涧县电力局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陪人误工费、伙食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95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清涧县电力局一次性赔偿原告惠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人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x元,于2010年5月26日前一次性兑现,被告已支付x元。
二、本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及其亲属再不得追究被告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得对被告进行工作干扰或无理取闹。
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被告清涧县电力局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祖庆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