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某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曾祥忠
审判员李敏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