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芷民一初字第347号田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民一初字第347号

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杨某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曾祥忠

审判员李敏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