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丰川
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