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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雷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0年3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雷某甲与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雷某甲承担。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罗明勇

代理审判员郑小平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骆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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