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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任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任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9月24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白某某贷款3000元,约定月息为2‰,期限6个月,并立有条据,且由刘某某担保,到期本息一次付清。贷款到期后,经原告白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任某某将利息清到2009年4月,剩余利息及本金3000元,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任某某于2010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白某某贷款本金3000元及剩余利息(利息从2009年农历4月24日起至兑现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原告白某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刘某某的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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