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任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现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9月24日,被告任某某向原告白某某贷款3000元,约定月息为2‰,期限6个月,并立有条据,且由刘某某担保,到期本息一次付清。贷款到期后,经原告白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任某某将利息清到2009年4月,剩余利息及本金3000元,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任某某于2010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白某某贷款本金3000元及剩余利息(利息从2009年农历4月24日起至兑现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原告白某某自愿放弃追究被告刘某某的担保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