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5月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09年5月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江西翠微(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3月1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09年4月1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广东深法(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8年3月1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09年4月1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在(略)。
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10)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二、被告人赖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三、被告人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由长汀县公安局扣押的18吨烟梗,依法予以没收,本判决生效后由该局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赖某某不服,以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邓某某承包经营崔寿平个人所有的汽车进行非法经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汀县人民法院(2010)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汀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泉
审判员袁鸣
代理审判员沈思鑫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