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丙,女,1979年出生,汉族,临武县人,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黄某乙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骆飞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