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X镇。
负责人刘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住所地怀化市X路。
负责人程某某,该行行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国。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林波,中方县司法局牌楼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蔡遗海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8日上午,一名自称是“部队军官”的人来到王某某经营的米店,告知王某某“部队上”有一些剩米要处理。双方经过协商,由王某某到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一个账号,以后通过汇款的形式交易。于是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开设了一个储蓄账户。2008年6月16日,王某某将x元现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存入其6月8日所开的账户内,并同时修改了存折密码。此后,王某某得知该x元已在河南省被他人从自动取款机上转走。王某某要求邮政储蓄银行赔偿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存款损失由王某某自行负责;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