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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中方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支行与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X镇。

负责人刘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住所地怀化市X路。

负责人程某某,该行行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国。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遗海,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林波,中方县司法局牌楼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蔡遗海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8日上午,一名自称是“部队军官”的人来到王某某经营的米店,告知王某某“部队上”有一些剩米要处理。双方经过协商,由王某某到邮政储蓄银行开设一个账号,以后通过汇款的形式交易。于是王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开设了一个储蓄账户。2008年6月16日,王某某将x元现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存入其6月8日所开的账户内,并同时修改了存折密码。此后,王某某得知该x元已在河南省被他人从自动取款机上转走。王某某要求邮政储蓄银行赔偿未果,双方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存款损失由王某某自行负责;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X镇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路支行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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