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官亦兵,湖南中兴(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毛永忠,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原审第三人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无固定职业(略)。
原审第三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略)。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水泊华庭X栋X单元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9月29日给付被上诉人张某人民币一万伍仟元整,被上诉人放弃对上诉人本案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被上诉人张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一审诉讼保全费1020元,上诉人李某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曹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