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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官亦兵,湖南中兴(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毛永忠,株洲市芦淞区神农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原审第三人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无固定职业(略)。

原审第三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略)。现住株洲市天元区水泊华庭X栋X单元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9月29日给付被上诉人张某人民币一万伍仟元整,被上诉人放弃对上诉人本案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被上诉人张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一审诉讼保全费1020元,上诉人李某某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曹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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