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村,
被告江某(余江某),男,1987年9月20日,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人民法院家属楼X号楼X单元X室
被告文某某,女,1964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某,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0年2月5日被告江某,文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由第二被告担保,2010年3月5日第一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元,由第二被告担保,2010年3月14日,第一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元,至今未还。
被告江某,文某某辩称,同意偿还下欠5万元,同意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5日被告江某,文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由第二被告担保,2010年3月5日第一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元,由第二被告担保,2010年3月14日,第一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元,至今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江某,文某某于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某某x元,被告江某,文某某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江某,文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