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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23岁(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出生地(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4日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本科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5月5日以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闫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某、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间,利用在北京市昌平区X路北京迎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担任收银员的便利条件,伙同被告人闫某在该酒店通过登陆该酒店的管理系统,修改一张该酒店作废的会员卡(卡号x)的消费记录,使该卡虚假充值x元,后使用该卡套取顾客消费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及持卡消费人民币x余元,共计侵吞该酒店款物x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的亲属积极退赔北京迎祥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闫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人陈某某、宫某某、谷某某、于某某、高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北京迎祥商务酒店账单,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制工作合同书,照片及被告人李某某、闫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闫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闫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李某某、闫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闫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闫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纪士常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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