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汤阴县X镇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汤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定Ny,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未收受郭××、郭××现金,原判认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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