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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22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略),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吉利大学学生,住(略)-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X号暂住地内,盗窃室友杨某某现金人民币5100元。后被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现被盗赃款已经起获发还杨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自愿认罪,赃物已经起获发还被害人,主动交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双玉娥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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