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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荣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吉巷乡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福州荣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316国道66.6公里水口电站处。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系公司员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

被告古田县X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古田县X巷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系乡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系该乡司法所(略)),男,X年X月X日出生,古田县人,住(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614路X号。

(略)李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根博,福建立胜(略)事务所(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福州荣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X乡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现查明:2010年5月15日,杨亨富驾驶被告古田县X乡人民政府所有的闽x号轿车从福州往南平方向行驶,途径原告厂区时发生侧翻,造成原告厂房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亨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厂房损失经福州立信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直接财产损失为人民币369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3693元,该款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汇入开户行为闽清县建设银行,户名为福州福州荣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账号为x。

二、被告古田县X乡人民政府自愿补偿原告3000元,于签收协议书之日支付。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古田县X乡人民政府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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