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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2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略)。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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