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略)。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某、原审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