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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1976年5月4日结婚。婚后于1979年生长子王XX,于1985生次子王XX,于1989年生女儿王XX。因二人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各一,婚后也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实在是过不到一块。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被告辨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直到2001年,原告外出打工,听信一些算卦人的胡言乱语,回家后才和我闹矛盾。因孩子还未成家,离婚也影响孩子们今后的生活。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仁村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离婚计划生育证明一份2、仁村X村委证明一份;3、仁村乡民政所婚姻关系证明一份。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和被告于1976年5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子王XX;于X年X月X日生子王XX;于X年X月X日生女王XX。现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二子一女。虽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伟

审判员彭治军

代审判员张建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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