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宁某。
被告李某乙。
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诉被告宁某、李某乙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革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姚某诉请被告宁某、李某乙立即支付借款80000元。本案的简要事实为:被告宁某于2009年4月26日立据向原告姚某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由被告李某乙用房产证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宁某分文未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某于2012年1月2日前返还原告姚某借款80000元。
二、被告李某乙对被告宁某返还原告姚某8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原告姚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革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