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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2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22时40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柯某某所有的闽x号小轿车,在漳东线x+600M处把行人邹某某撞倒,致被害人邹某某重伤(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陈某弃车逃逸。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城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邹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09年11月20日向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城大队投案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邹某某达成赔偿人民币9万元的协议,赔偿款已付清。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邹某某的陈某、证人徐某乙、徐某丙、柯某某、黄某丁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伤残鉴定书、机动车驾驶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重伤致残1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后又能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也表示谅解,故可予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荔晖

审判员许炳辉

审判员陈某环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翁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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