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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王某宇系原告亲生儿子。2005年12月29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某宇由被告任某某抚养。在被告抚养的几年期间,王某宇始终不认爷爷王某柏和奶奶周美英。非但如此,王某宇连原告这个亲生父亲都不愿认。原告几年来生活费、抚养费一分没少,却换来这样的结果。原告认为王某宇的监护人任某某在家庭教育上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另被告任某某曾在法庭上讲其每月1500元工资但40个月未发,依靠其父母的退休金生活。被告任某某在经济上没有抚养王某宇的能力。且被告任某某又重新组建了新的家庭,王某宇实际上一直与其姥姥陈世华生活。原告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有责任某有权利为了更好地培养孩子,亲自监护抚养自己的亲生儿子。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宇的监护权变更由原告王某某监护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任某某酌情负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任某某辩称,对于孩子王某宇的教育,被告是完全没有问题的。被告并没有教育孩子不认其爷爷、奶奶及原告。之所以造成这样是由于王某宇从3岁起就没有得到爷爷、奶奶和父亲的疼爱。在孩子近10岁的时间里,原告及其家人从未关心照顾过王某宇。离婚后近5年内原告从未提出过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王某宁在被告抚养期间学习优秀,连年被学校评为“三好学生”。被告现在国企上班,收入稳定,完全具有抚养能力,且孩子由被告从小带大,母子间感情深厚。另原告王某某现已再婚,婚后又育有一子,才刚过半岁,对于王某宇的起居饮食、喜好,原告均一无所知。且原告王某某不但常年有病在身,其父母、岳父母均常年患有慢性病。原告王某某支付抚养费也从不及时。综上所述,原告起诉书中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于1996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00年5月9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某宇。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05年12月29日,本院作出(2005)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婚生子王某宇随被告任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9年8月3日,王某宇与被告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于2009年10月8日作出(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王某某每月向王某宇支付抚养费600元。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后其子王某宇在随被告任某某生活期间多次被就读学校评为“三好学生”,并在数学、朗诵、语文、书画等竞赛中多次获奖。

原告王某某业已再婚,婚后又生育有一子。原告自身身体不好,且原告的父母及岳父母四位老人均患病需要赡养、照顾。

上述事实有本院(2005)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9)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9月9日亲笔书写提交本院(2009)湛民初字第X号案卷中的答辩状复印件一份、原、被告之子王某宇在上学期间获奖证书和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应充分考虑到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否有利。本案中原、被告之子王某宇自其父母离异后就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时间较长,感情深厚。且王某宇在被告任某某的抚养教育下,成绩优秀,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多次获奖。原告王某某已再婚,且婚后又生育一子尚年幼。原告自身身体不好,还要承担其父母及岳父母的赡养照顾义务,负担过重。故原告王某某要求变更孩子王某宇监护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侯结实

审判员张莹

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苗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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