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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执字第85号杨某某申请执行蒲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蒲某某(曾用名蒲某琴),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蒲某某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的经济补偿款15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三

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颜朝阳

二00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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