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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X镇政府机关二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建安,所长。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事务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向张某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09年1月20日之前交纳上诉费。上诉人张某在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本院同意其将上诉费缓至开庭前缴清、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并将该决定通知了张某。开庭前,本院两次传票通知张某缴纳诉讼费,限其在2009年5月15日之前缴清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张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审判员罗芳海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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