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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盈立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时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益阳盈立电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时代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益赫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1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6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销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连保

二○一○年九月一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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