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女,50岁。

被告郑某某(曾用名郑X),男,53岁。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2003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坐落在莆田市荔城区天主教堂小区X街东背侧X号的原城厢区广电大楼自南向北第三坎店面(其中大楼用地面积26.35平方米,建筑面积91.5平方米)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将该房屋及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如违约应按已付房款的月息2.5%计息,并按已付房款的二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但被告没有依约交付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交房,被告均以其卖家莆田市城厢区建设项目发展公司正在办理移交房屋手续为由拒绝交房。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房屋转让合同;2、被告返还房屋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及其利息(自2003年5月6日起按月息2.5%计至还款之日止);3、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

被告郑某某无作答辨。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5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将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天主教堂小区X街东背侧X号的原城厢区广电大楼(自南向北第三坎店面,其中大楼用地面积26.35平方米,建筑面积91.5平方米)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购房余款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该房屋及产权证交付给乙方;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对乙方已付房款按月利息2.5%计算,乙方并有权按已付房款的二倍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谢某某于2003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购房订金5万元,于2003年4月12日向被告支付购房余款15万元,并由被告郑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二份。经查,被告郑某某对上述房屋至今没有实际占有及取得有关产权证书。被告至今未依约向原告交付房屋。本案诉至本院后,因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告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提供的房屋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出具的收条原件二份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明知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取得有关产权证书而与原告谢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被告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且被告郑某某至今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转让合同依法应确认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谢某某依该合同约定分二次向被告郑某某支付购房款计人民币x元,并有由被告郑某某亲笔书写的收条二份在案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且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即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应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对乙方已付房款按月利息2.5%计算),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是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其损失已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得到救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的质证、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郑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某某购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及自二OO三年五月六日起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五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谢某某对被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郑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向阳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日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