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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曾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35岁。

被告曾某某,女,35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毅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国、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1997年初,其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经过短暂恋爱于1997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5月23日婚生女孩陈某航;2003年1月15日,又生育女孩陈某。随后,其依照《计生法》行“结扎”手术。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初,被告经常上“QQ”与异性聊天进行婚外恋,彼此之间的感情每况日下。2009年2月初,其发现被告因婚外恋而“流过产”,双方因此发生争吵。2009年2月13日,被告在亲属的见证下立下《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有婚外恋的行为等。令其大为失望的是,被告继续多次与情人联系,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其与被告现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与债务。请求依法判令准予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某、陈某航与其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600元。

被告曾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其有“婚外恋”和多次与情人联系的内容根本不是事实。其虽被逼写下保证书,但保证书的内容是原告所书写的,其按照原告的要求照抄的,否则原告要赶其出去,且其在写完保证书后其就没有再与他人联系了,天天在家照顾孩子、家庭。

经审理查明,1997年初,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7年3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航;X年X月X日生育次女陈某。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恋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纠纷。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持已见,致无法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及原告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荔民婚字第x号《结婚登记证》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4张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应予保护。婚后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且已生育女孩二人,虽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恋行为导致感情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谅解、增进了解、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毅欣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日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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