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X,上海市崇明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A,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龚B,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
被告龚C,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
被告龚D,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被告龚B、龚C、龚D的委托代理人龚A(系三被告的哥哥),即本案第一被告。
本院于2010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雅XX被告龚A、龚B、龚C、龚D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与龚XX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叫龚A,即本案的第一被告;次子叫龚B,即本案的第二被告;幼子叫龚C,即本案的第三被告;女儿龚D,即本案的第四被告。龚XX于2010年3月22日死亡。
龚XX去世后留有合计存款金额为人民币29,454.34元的存单存折,即本案系争财产。本案第一被告擅自将存单存折据为己有。原告主张该财产应依法分割,故涉诉。
本案经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龚XX名下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的定期存款(存单号:NO:x)、中国邮政储蓄上海市草棚储蓄所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的定期存款(存单号:沪x)、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的定期存款(存单号:沪x)、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的定期存款(存单号:沪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余额为4,454.34元的活期存款(存折号:沪x)归原告朱XX所有;
二、被告龚A、龚B、龚C、龚D放弃对人民币29,454.34元的存款的继承权;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8元,予以免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即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6月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