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雷a,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拘留,2010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a犯抢夺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雷a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西侧人行道上,尾随被害人金a,趁金不备,抢得金手中小提包一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港币20元,价值人民币216元的三星牌E838型滑盖手机一部,面值人民币130元的交通卡一张以及身份证、会员卡等物。
2010年8月31日,被告人雷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a的陈述,证人蒲a、雷b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公共交通卡服务中心证明,中国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外汇牌价,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