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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诉黄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镇XX室。

被告黄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镇XX号。

原告黄X为与被告黄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丹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被告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与被告成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常打骂原告。平时被告常打牌至深夜,对原告缺乏关心、照顾。且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常往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9月27日起诉离婚,但未获准许。之后,被告并无和好表现,反而在原告看望儿子时,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黄X一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半负担。

被告黄X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较好。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有争吵是事实,被告也确实有过打骂原告的行为,但原因是因原告欺骗被告。被告曾有过婚外情亦是事实,但已经改正,并取得了原告的谅解。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同时为了不伤害儿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底相识,1996年7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XX。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被告未能正确处理好夫妻及家庭关系,致双方发生争吵,且被告性格脾气较暴躁,偶有打骂原告的行为,致夫妻关系失和。2009年9月21日,原告离家在外居住,并于同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未获准许。嗣后,原、被告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在原告去被告处探望儿子时,双方又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而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共同创办家业,共同抚育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当予以珍惜。现夫妻关系失和,主要原因是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和家庭关系,尤其是被告不妥的言行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理解与信任,被告能积极改正自己的不足,切实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X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丹

书记员张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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