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住所地崇明县x。
法定代表人俞XX,所长。
委托代理人秦XX,崇明县XX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
委托代理人樊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诉被告倪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于2010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0元,由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负担人民币170元。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沙卫明
代理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