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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XX管理所诉倪XX排除妨害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住所地崇明县x。

法定代表人俞XX,所长。

委托代理人秦XX,崇明县XX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

委托代理人樊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诉被告倪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于2010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0元,由原告崇明县XX管理所负担人民币170元。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沙卫明

代理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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