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温超英,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身份不详。
被告徐某,身份不详。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2009】年【弘担】字第【6011】号借款/担保合同,原、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某、徐某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该借款于2009年12月17日还清,现已超过还款期限,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某某、徐某的身份情况,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情况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海涛
二O一O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