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温超英,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身份不详。

被告徐某,身份不详。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2009】年【弘担】字第【6011】号借款/担保合同,原、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某、徐某向原告借款25万元,约定该借款于2009年12月17日还清,现已超过还款期限,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某某、徐某的身份情况,故原告所诉被告的身份情况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海涛

二O一O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栋(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