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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及辩护人韩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16时许,西峡县公安局双龙派出所接110指挥电话称,双龙镇X村独阜岭路段有人阻拦班车,遂派民警赶往现场,口头传唤康某某到双龙派出所,康某某拒不服从传唤且对民警赵x、刘xx进行辱骂、殴打至二人受伤。经鉴定:赵x、刘xx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刘xx的陈述,证人孙x、张xx、吕xx的证言,西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户口证明、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康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李颖博

人民陪审员鲜玉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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