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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0月1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9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乘西峡至卢氏的班车,趁乘客王xx睡熟之际,将王xx裤子口袋内的1970元现金盗走后下车,后换乘桑坪至南阳的班车欲逃窜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王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汪xx、孟xx等证言,另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报案证明、抓获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起诉指控成立,本院支持。但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回,且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虎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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