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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吕某与被申请人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吕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6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吕某仍不服,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

叶县人民法院(2005)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叶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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