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吕某与被申请人叶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吕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06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吕某仍不服,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平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
叶县人民法院(2005)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叶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审判长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张占帅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