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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以下简称精英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江,湖南骄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霄翔,湖南骄阳(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某颐美会现代城。

投资人戴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昌盛,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金州(略)事务所(略)。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尚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以下简称精英网络会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北京网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江、廖霄翔,被告精英网络会所的投资人戴宏及其委托代理人昌盛、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宏立精英网络会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代理审判员伍峻民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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