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又名李某超,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2009年7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某现金2000元(贰仟元整),双方今后就此交通肇事无任何纠纷。
二、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梁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石志炜
二○○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余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