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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甲与叶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某甲,又名叶某选,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叶某乙,又名叶某才,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丙,又名叶某峰,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叶某甲与叶某丙侵权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叶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元月26日作出(2008)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某甲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叶某乙和被申请人叶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

郏县人民法院(2007)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文平

审判员武炳耀

审判员杨国山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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