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个体户(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新店坪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申诉人张某某与被申诉人新店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6日作出(2000)芷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0年4月19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芷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O一O年五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