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诉人张某某与被申诉人新店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个体户(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新店坪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

申诉人张某某与被申诉人新店坪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6日作出(2000)芷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0年4月19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芷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O一O年五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