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金都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汤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诉人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汤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怀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怀化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2010年3月18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怀化市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怀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O一O年五月一十一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