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吴某与被告江华县金华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汉族,江华县人,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戴柳江,江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华县金华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某与被告江华县金华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元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江华金华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小青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