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汉族,江华县人,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戴柳江,江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江华县金华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某与被告江华县金华水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元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江华金华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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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小青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