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陕西省靖边县X镇X村人,家住(略)。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200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川、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31日早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靖边县县X巷内的一栋四层门面楼四楼上,趁受害人奥小伟熟睡之机,溜到客厅里,盗走受害人装在灰色夹克里的人民币1730元。之后,该杨某来到靖边县县政府西侧田桂芳的烟酒百货门市,趁田桂芳到门口买豆腐之机,盗走该门市柜台上抽屉里的人民币7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两次,盗窃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800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失主奥小伟的陈述、失主田桂芳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1日早7时50分许,杨某某来到靖边县政府对面的一栋四层楼奥小伟家中,趁奥小伟熟睡之机,从客厅沙发上的一件灰色夹克的衣兜内掏出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3张十元面值的人民币,然后出门离开。下到三楼时碰见一个老太太,她以找她的老乡王某为幌子离开了,在往回家走的路上数了偷来的钱,一共是1730元。回家后,她将偷来的钱给丈夫王某红了1300元,剩余的给孩子买了2双鞋,给自己买了1件上衣。下午3时许,失主奥小伟等人将她找在家中,她承认了偷钱的事实,并将所盗窃的1730元全部退还给失主奥小伟。下午16时许,她就被巡警带走了。
2009年10月31日早7时许,杨某某去县政府西面的一个烟酒门市偷了人民币70元。当时,烟酒门市是由一个老太太看着,她趁老太太打豆腐之机在门市的柜台上的抽屉里抓了些面值为10元的和5元的零钱,后经她数过一共是70元。后她将偷来的钱自行退还失主田桂芳。被盗钱物已全部提取并发还失主。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31日早7时50分许,她一个人来到靖边县政府对面的一栋四层楼,见四楼的一房门开着,就走了进去,见卧室内睡着一个男的,就从客厅的沙发上的一件灰色夹克的衣兜内掏出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三张10元面值的人民币,然后出门离开,下到三楼时碰见一个老太太,她以找她的老乡王某为幌子离开了,她数了偷来的钱,一共是1730元。回家后,她将偷来的钱给丈夫王某红了1300元,剩余的给孩子买了2双鞋,给自己买了1件上衣。下午3点多,奥小伟和三楼与她问话的老太太等四、五个人将她找她家中,问她是否偷了他们的钱,她承认了偷钱的事实,并给他们退还了1730元。然后,她就被巡警带走了。同日早7时许,她还去县政府西面的一个烟酒门市偷了人民币70元。当时,烟酒门市是由一个老太太看着,她是趁老太太打豆腐之机在门市的柜台上的抽屉里抓了些面值为10元的和5元的零钱。后她将偷来的70元退还失主。
2、失主奥小伟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31日早上9点多,他起床穿衣服时发现兜里的1730元被盗。于是,他问他母亲拿他的钱没有他母亲说没拿。但是,在早上7点多的时候,她见她家楼上来过一个女的,说是要找叫“王某”的人。后来,他们通过他姨家的孩子白龙龙将打听“王某”的那个女人找在她家中,他承认了偷钱的事实,并退还给他1730元。等拿到钱后,他们就报了警,后“110”民警将那个女的带走了。
3、失主折玉芬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31日中午11点左右,她跟儿子奥小伟开玩笑要钱,他摸了摸自己的口袋后发现他的1730元不见了。于是,她立刻就想起今天早上7点多她在她家三楼上碰见的找叫“王某”的那个女的。当天中午,当她去她妹妹家说起她儿子奥小伟现金被盗的事情时,在场的侄儿白龙龙说他同学的母亲经常出去偷人。经她侄儿白龙龙的带领,她在白龙龙同学的家中找到了白龙龙同学的母亲后发现就是她早晨见的那个女的,她问她家被盗的事情,开始,她没有承认,在巡警来了后,她承认了偷儿子奥小伟现金1730元的事实。
4、失主田桂芳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31日早上7点10分左右,当她买完豆腐回到门市时,突然来了一个十岁左右的女学生对她说她看见你的门市刚才被一个女的偷了,还看见她数偷走的钱。然后女学生给她指了正往南走的一个女的,在协和医院门口,她认出那个女的是在她的门市西面租房住着,她回去看了一下门市抽屉里的钱后,发现少了,具体少多少她也不清楚。那女的回家路过她的门市时,她叫住那个女的问她有没有偷她门市抽屉里的钱,那个女的承认她偷钱的事实并退还给我70元。
5、被告人杨某某丈夫王某红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31日上午,他妻子杨某某回家后给了他1300元,没有告诉他是哪里里来的。下午,有五六个人来找他妻子要钱,说是他妻子偷了别人的钱,在她承认偷别人钱的事实后,他和他妻子退还给失主1730元。后来,他妻子就被公安人员带走了。
6、证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31日2点左右,他和他同学奥小伟在“帝王”台球室打台球时,他母亲给他打电话说偷人的人找到了。于是,他就随奥小伟一起到了县政府背后的平房内,见奥小伟的母亲问杨某某是否偷了她儿子奥小伟的钱,杨某某承认了偷奥小伟的钱的事实,并给奥小伟的母亲1730元,然后她被带回公安局。
7、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盗现金百元面值17张,十元面值3张,共计人民币1730元。
8、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对失主奥小伟发还人民币1730元。
9、户籍证明信证实: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陕西省靖边县X镇X村人。
10、靖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作案二次,盗窃总价值1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