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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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横山县人,住(略)。200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颖川、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与申治亮、徐耀华(二人已判刑)三人因没有钱花,就商议一同盗窃。三人踩点后,于2009年1月29日晚来到靖边县城富华宾馆南侧的刘凤英经营的圆梦鲜花礼品店实施盗窃。申治亮用手将卷闸搬开一个口,用铰钳将门玻璃打破钻进去,盗窃中华、烟、芙蓉王等各种品牌香徐耀华烟42条、散盒香烟97盒,总价值9108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申治亮的供述、同案犯徐耀华的供述、失主刘凤英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信、靖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正月初四晚上22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申治亮、徐耀华(二人已判刑)三人一起来到申治亮、徐耀华于当日中午找好的实施盗窃的地方,即富华宾馆楼下的一个烟酒门市,李某某和徐耀华在对面的民乐园广场放风,申治亮用手将卷闸弄开,用铰钳将玻璃门打破进入门市内,然后由徐耀华在外接应共抱出四箱香烟,然后李某某与申治亮、徐耀华三人抱着烟来到统万路钱塘潮网吧门口,李某某去上网了,李某某和徐耀华去南转盘的一个招待所住了一晚上。所盗窃的香烟等物由徐耀华卖了一条一支笔香烟,其他的烟一直由徐耀华保管着,正月初六,在徐耀华租房子的地方,徐耀华给了李某某2条软延安烟、2条硬猴王烟。被盗物品经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为910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一部分被提取并发还失主。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三)晚8、9点左右,他与三毛(申治亮)、小徐(徐耀华)二人在靖边华夏网吧上网时,三毛对他说过几天小徐过生日,咱三人到哪弄点东西给小徐过生日,他当时拒绝了三毛的提议后,三毛、小徐二人就走了。正月初四晚上22点左右,他们三人一起来到三毛、小徐于当日中午找好的实施盗窃的地方,即富华宾馆楼下的一个烟酒门市,他和小徐在对面的民乐园广场放风,三毛用手将卷闸弄开,用铰钳将玻璃门打破进入门市内,然后他们从门市内共抱出四箱香烟,后小徐卖了一条一支笔香烟,他拿了20元去上网了。他们偷的烟一直由小徐保管着,正月初六,在小徐租房子的地方,小徐给了他2条软延安烟、2条硬猴王烟。

2、被告人申治亮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四)晚十二点左右,他和徐耀华(又名徐X)、李某某(又名李X)三人来到事先采好的点—富华宾馆楼下的名烟名酒门市,他用手将卷闸搬开个口子,然后,用李某拿来的铰钳将玻璃门打碎进内,用打火机照明将货架上的烟装完,用铰钳把货架下面的柜子上的锁子铰坏将里面的烟用纸箱装完,共计四箱,他将四箱烟给徐一华和李某递出去后,他们三人抱着偷的烟来到统万路红树林网吧门口,李某去上网了,他和徐一华抱着烟打的去东环路转盘处的一旅社住了一晚,第二天早晨(初五),徐一华拿了3、4条娇子和蓝白沙卖了520元钱,拿3条云烟(硬)、1条金卡延安烟卖了300元,他和徐一华买了几件衣服后拿了500元就回家了,其余的烟放在徐一华的租房处,二月初三在红太阳网吧上网时被抓获。

3、被告人徐耀华的供述证实:2009年1月29日(正月初四)晚12点多,他和申治亮(又名三X)、李某某(李某)从靖边县老车站出发,经过老二中转至富华宾馆楼下的圆梦礼品店时,三毛说就偷这家门市,于是三毛就将卷闸弄开用事先拿着的断线钳将玻璃门砸坏进入门市内。他和李某在门市附近放风,过了约40分钟三毛拍了卷闸后,他就和李某过去从三毛手里接出了4箱烟,然后他们将偷的烟抱到统万路一网吧门口,李某去上网了,他和三毛打的到南转盘的一个招待所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他们把烟拿到他的租房处(河东制管厂巷内)。他们三人共偷了硬中华烟1条、软中华烟1条、烟烟1条、黄某蓉王烟3条、硬猴王烟2条、软延安烟2条、金卡延安烟1条、闪光延安烟4条、蓝白沙烟2条、娇子烟2条、硬红云烟3条、蓝好猫烟2条、狮峰雪茄烟1条、1条红塔山经典烟1956、利群烟2条、双喜经典烟2条、散烟若干。后经他手卖出闪光延安4条、娇子2条、蓝白沙2条、卖了530元都给三毛了,和三毛一起卖出硬红云3条、金卡延安1条,得钱人民币300元。正月初八,他又在榆林车站附近的一批发门市卖出黄某蓉王3条、黄某楼几盒,共卖了800元钱让他花了。

4、失主刘凤英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30日,早上8点多,她妹夫李某林去她富华宾馆旁圆梦鲜花礼品店开门,走到门口看见卷闸被拉开了口子、玻璃门被砸坏,店里让人翻得乱七八糟,她妹夫就给她打电话,她过去看见玻璃门被砸坏了,烟架上的烟不见了,然后就报了案。后经我仔细清点,她门市被盗香烟有硬中华烟3条、软中华烟1条、烟烟1条、蓝好猫烟1条、黄某蓉王烟8条等各种整条品牌香烟共计42条,还有一些散盒香烟的具体数量她记不清了。她被盗整条香烟上都有她的烟草证号(x)。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家住(略)。

6、扣押物品清单与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扣押被盗物品硬中华烟3条、软中华烟1条、烟烟1条、蓝好猫烟2条、玉溪烟2条等各种整条品牌香烟共计17条、各种散烟共107盒。向失主刘凤英发还扣押被盗物品硬中华烟3条、软中华烟1条、烟烟1条、蓝好猫烟2条、玉溪烟2条等各种整条品牌香烟共计17条、各种散烟共107盒。

7、刑事判决书证实: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的(2009)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申治亮、徐耀华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1月30日,位于靖边县民乐园广场东侧的“圆梦鲜花礼品店”被盗大量香烟,被盗圆梦鲜花礼品店的地理位置、货架上有烟酒缺失及门市内有翻动痕迹。

9、靖边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108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作案前的犯意是由徐耀华提出并和申治亮提前踩好作案地点,李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1年6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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