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甲与唐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唐某、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甲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陈某乙现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刘琰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