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邓某某、张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取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邢修伍
二O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唐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