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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XX与姜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X乡X村瓦灶岭队。

被告: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X镇X村向东屯X号。

原告蒙XX与被告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国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燕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蒙XX、被告姜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2月上旬,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双方未生育有子女。婚后一年,原告即开始去广东打工,在广东打工期间的2005年和2006年,每逢春节原告均回被告家与被告共同生活,2006年原告春节回来与被告共同生活直至端午节,过了2006年的端午节,原告又再去广东打工,之后便很少回被告家。自2008年开始,双方就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2009年10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院作出该民事判决之后,原、被告双方依然没有任何往来和联系。2010年8月1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共同的债权债务。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若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要求原告赔偿结婚时送的礼金x元,并赔偿青春损失费x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由于在共同生活中,不注意感情沟通,2006年春节过后,原告去广东打工,期间双方极少联系。自2008年开始,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没有任何来往和联系。在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依然没有珍惜机会,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没有任何联系,夫妻之间互不履行义务,可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赔偿结婚时送的礼金x元及赔偿青春损失费x元,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蒙XX与被告姜XX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户全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帐号:x),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国伟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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