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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某

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彩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3年1月入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66元。但在2003年7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被告未支付物业管理费x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均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x元和滞纳金x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8月1日起,原告先后与上海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某区某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所在的黄某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用按季缴纳,业主应在每季首月内履行交纳义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2002年9月26日,上海市黄某区物价局核定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为1.85元/平方米/月(其中管理费每平方米0.50元,保洁费每平方米0.25元,保安费每平方米0.35元,房屋设备运行费0.55元,维修养护费0.20元)。此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按照1.85元/平方米/月收取。被告系黄某某小区X号X室(建筑面积143.97平方米)业主,每月应付物业管理费266元。被告未支付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x元。原告曾进行催讨,但无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x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90元,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1.95元,由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彩玲

书记员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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