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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餐饮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餐饮公司。

申请人某餐饮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号码为x、出票日期为2010年9月5日、出票人为某餐饮公司、票据金额为16,300元的支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丽宏

审判员李文华

代理审判员张哲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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