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洋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许丽娜